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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还有优先购买权吗?
2006年12月31日17时36分   中安在线

  网友问:我04年1月6日接到法院传票,才得知单位背着我在01年11月28日将我集资现住房屋出售给第三人。04年7月我提起诉讼,(这期间第三人诉讼中止)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且确权与我,05年2月5日二审法院以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纠纷,不属法院审理范围,驳回起诉。05年3月3日我以房产局违反程序发证,提起行政诉讼,06年10月10日由省检察院抗诉后再审,均被法院判决程序合法,该案正在向省高院申诉。这里我想咨询:我还有优先购买权吗?是我主动提起诉讼好还是等第三人诉讼程序启动后反诉好?最关键是还在诉讼时效内吗?谢谢各位律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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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安在线邀请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侯卫爽律师 回复如下:

  内容:你好!

  按照建设部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集资房应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范畴,其上市出售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。对于集资房的权属,按出资比例确定,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,拥有全部产权,因此拥有完整处分权;个人部分出资的,拥有部分产权,个人不得随意处分。实际上集资房的转让有两种情形,一种是集资房还没有拿到产权证时的转让,这实际上是对集资权利资格的转让,这种情况在目前比较普遍,但与集资建房的本意香悖,存在的风险也较大。另一种是房屋取得产权证后的转让,集资者如果拥有全部产权,并取得单位同意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(是划拨土地的还应交纳效应的土地收益金),方可上市出售。

来源: 中安在线    
编辑: 邱青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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